The 5-Second Trick For 管理費拖欠

這是很多人所遇到的狀況,投資人一定要特別小心,最好做過全面的調查再投資,而不是買到錯誤的產品延後退休哦。

有些屋苑在入伙一段時間後,為了降低營運成本,而停止運營某些設施。 (網絡圖片)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社區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住戶每期繳納的管理費,以及已提撥專戶存儲的公共基金;而管理費支出主要用來支付像是聘請社區經理、保全、秘書、清潔人員,或支付機電保養費、行政雜支等費用,而公共基金主要則是用於大型或緊急的修繕,平時不能隨意動用。如同前面所說,良好的財務收支管理,要盡可能做到收入大於或等於支出,將結餘款提撥到公共基金。

有些人以為不繳管理費,管委會也無可奈何,實際上,法律是賦予管委會有權催繳、追討管理費的,所以,如果你想居住在公寓大廈中,即使不常使用到公設,也不能主張不繳管理費喔!

目前來說,沒有明確的法例規定發展商必須或要在什麼時候公佈管理費。所以,若發展商沒有公佈,准買家只能靠猜測和預估,入伙後只能被動接受,可以說是除供樓以外,每月的固定開支之一。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例如芝山岩景觀管制都市計畫事件、美河市案、大彎北案、台肥新村都市更新案等。

住戶如果沒有在判決確定、強制驅離後的三個月內賣掉房子並遷離的話,管委會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法拍,用拍賣所得來償還住戶未繳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餘款則歸該名住戶所有。因此,請住戶務必注意不要拖欠管理費喔!各社區管委會如有遇到難以催討管理費的情形,也歡迎洽詢專業的不動產糾紛律師為您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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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的意思,是指當遇到公寓大廈的住戶不繳管理費時,管委會有義務要對住戶先進行「催告」,也就是先通知住戶要補繳管理費這件事,通常會以存證信函通知,並在存證信函中寫明要在一定期間內繳清所積欠管理費,若之後住戶仍不繳納,管委會或社區管理人才可以向法院請求支付命令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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